欢迎你进入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官方网站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海洋平台 > 规章制度
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章程
浏览次数:6524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07-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理事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在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理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向平台理事会全体成员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平台建设运行过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由平台理事长聘任。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平台监督规章制度;
   (二)受理与平台建设运行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对平台建设运行中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
   (四)对平台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相关各类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页---]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管理水平;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热心平台建设工作。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
   (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
   (三)出席监督委员会的会议;
   (四)听取和反映平台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平台的声誉。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平台建设工作中的违规或不端行为提出质询;
   (三)对有损平台声誉的行为提出批评;
   (四)受监督委员会委托对平台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五)受监督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严守科学道德,遵守平台理事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平台参与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重要的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四)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五)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参加。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监督工作的重要政策、规章;
   (三)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四)研究筹备全体会议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办公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部分委员、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参加,有关人员列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落实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
   (二)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落实有关监督检查计划;
   (四)研究落实有关科学道德宣传教育的事项;
   (五)研究其他事项。[---分页---]

第二节 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受理投诉和举报、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在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议、办公会议的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三节 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关平台建设项目及其他管理活动的实名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受理有关下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违反平台建设规定,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平台建设项目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四)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平台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投诉和举报:
   (一)与平台建设工作无关的投诉和举报;
   (二)属于学术争论的投诉和举报;
   (三)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的原则,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应及时研究投诉和举报提出的重要问题。监督委员会主任对重要投诉和举报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四节 检查和巡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成立若干监督检查小组,根据需要对平台的有关部门、各子平台或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巡视小组,开展监督工作调研和科学道德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五节 谈话提醒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及时了解有关部门贯彻平台建设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发现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的倾向,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