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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章程
浏览次数:5813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07-0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海洋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海洋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能力,省委省政府提出通过集成技术、整合资源,以“共建、联合、服务、创新”为宗旨,在舟山建立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依托舟山良好海洋产业基础,通过整合集聚国内海洋科技资源,进一步加强软硬件的建设,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共同参与,形成从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化一条龙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区域创新集群。为保证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行,明确各参加单位责权利,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海洋平台)负责本章程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以共建、联合、服务、创新为原则,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性质

海洋平台是以舟山市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浙江省科技厅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大力支持的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为核心承建单位,整合省内外的有关海洋科技力量和资源后建设而成。下设创业园(孵化器)、海洋生物公共实验室、海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所、海水养殖研究所、船舶工程中心,除公共实验室外各子平台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公司性质的研究单位。

“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各参加单位参与共建共享统一使用的名称和标识。

第五条 本章程对所有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海洋平台的基本任务

(一)联系各成员单位,积极推动全省海洋科技资源共享进程,不断增强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扩大信息服务范围,不断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为成员单位和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维护海洋平台整体利益,协调相互关系,推动海洋平台成员的共建共享、协同合作和互惠互利。

(三)主动设计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加大科技投入,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应用技术创新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大力实施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四)加强资源共建共享的沟通与交流,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资源共建共享服务水平。

(五)表彰奖励在海洋平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页---]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是海洋平台的决策机构,对海洋平台负责。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省科技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人民政府等主管领导及各核心共建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确定海洋平台发展方向、战略和规划;

(二)审核海洋平台的财务预决算建议方案;

(三)审定海洋平台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定海洋平台的大型仪器采购方针、原则和计划;

(五)组织实施海洋平台的科技攻关项目;

(六)监督海洋平台的经费使用情况;

(七)评估和考核海洋平台的运行绩效;

(八)聘任(或解聘)、考核海洋平台理事长;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建立严格的议事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评。

第十一条 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发生行政任职变化时,按照自然更替法变更相应的理事人员。理事应当热爱海洋科技事业,具有较好的业内影响,遵守本章程规定,积极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海洋平台利益。

第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和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副理事长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进行;

(三)接受理事长委托,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 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三)理事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四)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表决方式,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五)理事对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理事在一年内未能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有权建议更换。[---分页---]

 

第四章 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是海洋平台的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事会领导,挂靠浙江海洋经济研究院。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具体执行理事会制定的规划、年度计划、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等,每年年底前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实施情况;

(二)制定海洋平台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实施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

(三)确定海洋平台各成员单位的年度建设计划(包括资源建设、信息加工和信息服务等)以及相应的建设经费;

(四)审核海洋平台各成员单位的计划实施情况,据此确定当年的服务和加工补贴;

(五)以海洋平台名义代表所有成员单位对外谈判和签订协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具体成员单位对外进行谈判和交流。

(六)组织海洋平台各成员单位的业务培训、咨询和交流。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是海洋平台的学术审议及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以下人员中推选产生:在本平台全时工作或在本平台兼职的高级职称人员;与本平台专业相关的各参与单位高级职称人员。平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平台科技与综合管理部征集本平台各职能部门、各子平台意见后推选,其人选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由理事长聘任。

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平台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机构及各子平台建设方案,评议本平台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受理事长委托对涉及重要科技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二)指导整个平台的学术活动。

(三)审核本平台资助的研发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监督项目的实施;评审本平台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成果鉴定、验收、奖励项目。

(四)评定科研人员内部专业技术职称,建议理事长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相关人员到有关科技组织任评审专家等。

(五)受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委托,对涉及本平台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向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监督委员会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是海洋平台的监督机构,委员由科研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担任,旨在维护平台建设运行过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海洋平台建设的健康发展。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由平台理事长聘任。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平台监督规章制度;
  (二)受理与平台建设运行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对平台建设运行中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
  (四)对平台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相关各类教育及有关活动。[---分页---]

 

第七章 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请

(一)申请加入海洋平台的单位需填写《浙江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工程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申请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规模、所属行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科研仪器数据量、可共享数据量、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人员资质等。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海洋平台办公室;

(二)理事会收到申请表后的30天内,给予申请单位书面答复;

(三)通过理事会审核的申请单位,签署《浙江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工程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后,成为正式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加入条件

(一)愿意推动我省海洋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

(二)认同海洋平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遵守《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签署了《协议书》,认真履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

(三)拥有一定的海洋科技基础设施、科研力量。

第二十三条 权力

(一)对海洋平台的相关事务享有动议权,对海洋平台的决策享有表决权;

(二)优先承担海洋平台组织实施的科技攻关项目;

(三)共享海洋平台的科技资源;

(四)接爱海洋平台的相关投资;

(五)参加海洋平台组织的培训、交流和其他活动;

(六)对海洋平台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协议书》;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维护海洋平台形象和利益,维护海洋平台其他成员的权益;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海洋平台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接受办公室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海洋平台成员退出机制

(一)主动申请退出。由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以退出中心;

(二)取消成员资格。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员单位,取消成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提出行政、刑事诉讼的成员单位;

2、  违反《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履行《协议书》且协商无效的成员单位;

3、  严重损害海洋平台或其他成员单位权益的成员单位;

4、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成员单位。

    (三)对退出海洋平台的成员单位,平台有权收缴对其投入的相关资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海洋平台理事会批准生效,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